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
日期: 2021-11-03 09:57:45 阅读: 作者: 商务部 来源:本站原创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文件精神及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现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一、自 2021年 11 月 05 日(含出票日期)起,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1. 成人旅客:800 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燃油附加费,800 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 20元燃油附加费。
2. 儿童以及按民航局规定享受成人公布普通票价50优惠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免收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燃油附加费。
3 .按成人正常票价 10%购票的婴儿旅客:免收燃油附加费。
注:婴儿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 INF;儿童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 CHD;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编码和票面须注明 DFMM/DFPP。
二、各类客票的收费原则:
1、各销售单位在2021年11月4日(含)前销售的客票仍按原规定征收燃油附加费;自11月5日(含出票日期)起销售的客票,一律按本文件征收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2、燃油附加费的征收以原始出票日期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换开时按原客票燃油附加费标准打印,可进行手工修改)。
三、燃油附加费须在旅客购票时与票款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费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四、各销售单位在出票时需仔细检查燃油附加费的具体金额,若使用 PAT:A 指令无法自动批出燃油附加费,则需手工修改适用的燃油附加费再进行销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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