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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4-12-03 13:58:01 |
阅读: |
作者: 百途商旅网-国际部 |
来源:本站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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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航空燃油综合采购成本下降,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改价格 [ 2009 ] 2879号《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 自2014年12月5日零时(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销售2014年12月5日(含)之后的航班, 我公司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征收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费由原来的70元调整为60元;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费由原来的40元调整为30元。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婴儿姓名后面跟INF,客票类别栏填写FIN头等舱或YIN(经济舱)。 三、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如个位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收取10元往返程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30元往返程收取60元。儿童姓名后面跟CHD,客票类别栏填写FCH头等舱或YCH(经济舱);无人陪伴儿童姓名后跟UM+年龄,客票类别栏填写FUM头等舱或YUM(经济舱);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姓名后跟DFM或DFP,客票类别栏填写FDF头等舱或YDF经济舱)。 四、购买其它特殊舱位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严格按照本通知条款3执行,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30元。客票类别栏填写按相应特殊舱位订座规定执行,但儿童姓名后面必须跟CHD(无陪儿童姓名后跟UM+年龄)。 五、在2014年12月5日零时(不含)之前(销售日期)出的2014年12月5日(含)之后(航班日期)的航班客票,如要在2014年12月5日(含)之后进行变更,燃油附加费差额不退。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电子商务部负责调整B2C系统燃油附加,并在官网进行信息通告。
2、市场部产品室和销售部业务室分别负责微博、微信和B2B网站的信息通告。
3、运力网络部航班计划控制室负责发布GI通告。
4、各销售单位负责通知所辖代理人并做好旅客解释工作。 此通知。 |